《华南农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实施办法》
3天前

华南农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研究生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和《华南农业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提高推免生选拔质量,确保推免招生公平公正,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是研究生多元招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提高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发展规划处、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等。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免工作实施办法、推免名额分配方案、推免名单等重要事项的研究审定。

本科生院在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推免工作的执行;纪检监察室对推免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及专家审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推免工作。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应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副院长、教务员及辅导员等组成,负责制定本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推免细则》),按要求落实本学院推免生的报名、审核、推荐、公示等工作。学院专家审核小组应由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负责对学生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核鉴定。

第三章  指标分配

第六条教育部每年下达推免生指标后,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综合考虑学科及专业水平、“双一流”建设、特色教学班、学生升学深造率、上一年推免工作完成情况、应届毕业生人数等因素分配推免生指标。

第七条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根据学校下达的推免生指标数量制定本学院推免生指标具体分配办法。

第八条  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本科生,在读华南农业大学期间全部课程考核合格且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可直接获得推免生资格,指标由学校统筹。

第九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研究生支教团(以下简称研究生支教团),即获得推免生资格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先赴西部地区服务一年后入读研究生,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制定推免工作细则,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具体实施,指标根据上级下达指标情况确定。

第四章  推荐要求

第十条 推免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未曾计入历年应毕业本科生范围、未曾参与过推免环节的应届毕业生(不含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二)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行优良。

(三)以德为先,将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和录取。无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四)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具备较好的外语水平;学术研究兴趣浓厚,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身心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已通过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第十一条  推免生申请时须同时符合以下学业要求:

(一)前三学年(五年制专业为前四学年)的学业平均学分绩点(GPA)不低于3.20,且学业平均学分绩点(GPA)排名位于同届同专业前50%(含50%)之内。

(二)按照教学计划修完应修课程;无处于缓考状态课程;补考或重修后无不及格成绩。

(三)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或雅思考试成绩不低于5.5分,或托福考试成绩不低于80分;英语类专业学生须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日语类专业学生须通过日语专业四级考试。

第五章  遴选推荐

第十二条 推免生的遴选采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排名。要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引导学生全面发展。不得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第十三条  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对满足本学院推荐条件的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包括对思想品德的定性评价以及对学业成绩、创新能力和发展素养的定量评价。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根据文件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合理设置各遴选指标所占权重及单项指标上限分值,学生在某一方面中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一项,不得为仅符合单一或部分遴选指标的学生单列计划或破格推荐。学院专家审核小组应严格按照学校及学院相关规定,对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核鉴定,重点考察学生在成果中的实际贡献和独立性。对于存在疑义的成果,专家审核小组应组织相关学生进行公开答辩,并对审核过程和结果形成详细书面记录,所有专家组成员均应签字确认审核意见。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非指导老师)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在推免遴选综合评价中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的计算体系,但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综合评价成绩满分100分,其中,学业平均学分绩点(GPA)折算分总分为85分,创新能力评价总分为10分,发展素养评价分总分为5分。单项累计总分不得超过该项最高分,分值按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具体要求如下:

(一)思想品德评价(定性)

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和推荐的重要依据,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二)学业成绩评价(85分)

注重并加强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习情况的过程性评价。学业成绩指截至推免申请时所修读的华南农业大学全部课程(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微专业课程不计)全学程平均学分绩点的百分制折算成绩。学业成绩由各学院根据教务管理系统成绩进行核算。

(三)创新能力评价(10分)

创新能力评价包括学术论文、知识产权、学生竞赛等评价,具体的权重由各学院制定。成果截止日期为推免当年8月31日。

1. 学术论文

仅限学生本科阶段以华南农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学生在期刊、高水平学术会议上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论文等依据现行《华南农业大学学术论文评价方案》进行界定。

2. 知识产权

本人作为主要完成人、华南农业大学为第一或独立产权单位获得授权的与学业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获得授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通过审定(认定、登记)的农作物新品种、动物新品种和微生物新品种等。

3. 学生竞赛

学生竞赛参照现行《华南农业大学学生竞赛奖励办法》类型进行。不同赛事获奖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获奖取最高奖励加分一次。各学院根据每类项目类别、获奖等级和成员排名顺序等出台加分细则。

(四)发展素养评价(5分)

发展素养是指学生参加社会服务、学生工作、志愿服务、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国际组织实习、赴境外学习交流(须为学校相关部门、学院推荐或组织的项目)、外语水平;德、体、美、劳获奖等符合全面发展价值导向的素养,其中,完成服役的退役复学学生加分标准为2分。

第六章  推免程序

第十五条  推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查的基础上,实行择优选拔,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第十六条  推免工作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公布方案。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推免工作的通知,每年于推免工作启动前公布当年度推免工作方案;各学院根据学校当年推免工作方案制定并公布本学院推免工作实施方案。

(二)学生报名。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自愿报名,应于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未按时提交相关表格和材料者视为自愿放弃推免资格。

(三)学院遴选。包括资格审查、综合评价、学院公示、材料提交等环节。

1. 资格审核。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和学院专家审核小组按照本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审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2. 综合评价。学院根据学生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综合评价成绩,并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同分情况下,以绩点排序,绩点高者优先。按学校下达推免指标的1.2倍确定拟推荐名单(按分配指标确定正式推荐名单,按分配指标的0.2倍确定候补推荐名单,候补名单由学院排出先后排序),同时将有关记录保存备查。

3.学院公示。学院需公示推免生综合评价各项成绩、综合排名和拟推荐名单,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未经公示的,推免资格无效。公示期间,公示内容不得修改;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另行公示。

4. 材料提交。拟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经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学院在规定日期内按学校要求将推免生名单、推免生成绩单、学业平均学分绩点(GPA)折算分、创新能力评价分、发展素养评价分、综合评价成绩、综合排名以及相关支撑材料等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

(四)学校审定。本科生院汇总复核学院拟推荐名单后,提交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正式推荐名单和学校候补名单。

(五)学校公示。学校将通过审核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六)上报备案。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报省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通过以上程序选拔的本科生即取得推免生资格。获得推免生资格学生名单,学校按上级要求上报至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

第十七条  推免工作尊重并维护学生自主选择志愿的权利。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自主联系接收单位,并按要求报名,参加相关单位的复试,未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履行相应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推免生资格。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学校原则上不予办理出国、就业手续。出现推免生放弃资格情况,酌情等额扣减学生所在学院后续年份推免生指标。

第十八条  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在毕业前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推免生资格,并通知接收单位。

(一) 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者;

(二)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者;

(三) 第四学年(五年制为第五学年)的学业平均学分绩点(GPA)低于3.20,或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未达到良好及以上者;

(四) 未能按期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者。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要求及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学院的推免工作实施细则,经广泛征求学院师生意见及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条  学院应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把关。涉及推免生工作细则、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集体决策,并以书面或会议形式向本单位党委汇报。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名单、专家审核小组名单及联系方式于每年推免工作开始前报本科生院备案。学院纪委书记对本学院推免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推免工作有意见、建议或申诉、举报,应先向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反映。学生对学院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反映,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为该项工作的申诉受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推免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我校推免生遴选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我校推免生遴选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生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第二十三条  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推免政策规定的,学校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在推免工作中管理松懈、把关不严,未能尽到审核责任、未按相关政策要求开展推免工作的学院,核减下一年推免名额,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具体解释由本科生院负责。

第二十五条  关于推免事宜,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推荐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华南农办〔2024〕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