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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8 00:00:00~2020-07-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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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 | 经济管理学院 | 吴三忙副院长
2020-07-18 00:00:00~2020-07-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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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学院


经济学 

本科 四年 经济学学士学位 


本专业旨在培养学生了解经济学学科的发展趋势及学术前 沿,培养学生能熟练地利用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分析和解决 实际问题,具有社会经济方面分析解决问题和继续深入学习的 能力,旨在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综合素质高、创新能力强的复 合型人才。本专业以金融及资源环境经济为特色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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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去向:本专业毕业生具有扎实的经济学理论基础,掌握现代经济分析方法,知识面宽广,具有向 经济学相关领域扩展和渗透的能力,能在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资源环境行业相关部门、投资理财、金融保 险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从事经济分析、预测、规划和经济管理等工作;进一步进行硕士研究生深造或出国留学。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本科 四年 管理学学士学位 


本专业旨在培养德才兼备,拥有现代管理科学知识基础, 具备信息管理与数据分析能力、信息系统设计开发及实施应 用能力,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精神,能在国家各级管理部门、 工商企业、事业单位、科研单位、金融机构从事信息管理、 数据分析及信息系统分析、设计、实施、应用和评价等方面 工作的高级信息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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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去向:计算机软件及相关科技公司、企业研发人员;从事信息管理和系统分析、测试的企事业单位、 金融机构管理技术人员;国家、地方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科研单位从事科学研究、数据挖掘的专 业技术人员;出国留学或进一步深造;自主创业人员。


工商管理

本科 四年 管理学学士学位 


本专业以 “ 特色加精品 ” 的办学理念,以 “ 品德优良、基础厚实、知识广博、专业精深 ” 的十六字方 针为指导,旨在培养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尤其是行业特色需要,具备人文精神与科学素养,掌握现代管理理 论及管理方法,具有国际化视野、本土情怀、创新意识、团队精神与沟通技能,能在工商企业和机关、事 业单位从事管理、研究和教学等方面工作的中高级管理专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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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去向:学生毕业后,适合各类型公司、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的计划和统计管理、财务管理、营销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开发、战略管理等工作,以及在行政、教育部门的管理和教学机构工作。


会计学

本科 四年 管理学学士学位 


本专业旨在培养思想道德品质优秀,理论功底扎实,身体素质过硬,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国际战略眼光、 决策应变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拥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具备较强的会计实务处理、财务管理、财务分析及 资本运营的能力,熟悉国内外会计发展动态,掌握并能够熟练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现代决策理论与方法等知识,能够综合分析和利用会计信息处理相关业务,解决企事业单位会计实际问题的高水平 复合型会计专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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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去向:学生毕业后,适宜在政府机关、工商企业、事 业单位、外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从事会计、审计、财 务管理、资产评估和验资等工作;以及进一步进行硕士研究生 深造或出国留学。


法学 

本科 四年 法学学士学位 


本专业充分利用学校的地学优势,和国内外著名的矿业大学、矿业公司和矿业律师事务所合作,培养 德才兼备、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的既精法学又通矿业,能够从事立法、执法、司法和其他法律工作 的复合型优秀法律人才,以满足目前社会对该类稀缺型法律人才的迫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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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去向:学生毕业后可以在政府部门、立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也可 以在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法务工作。目前国家实施 “ 一带一路 ” 倡议和 “ 走出去 ” 战略, 毕业生也可以从 事上述法律业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行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首批设有研究生院的高校之一,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邮政编码100083

第三条 我校普通本科录取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我校设立由书记、校长、有关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及各省级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政策,领导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决策、审议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招生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同时,我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负责普通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本着不断优化生源结构、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国家政策与导向、各省生源数量与质量、部属高校区域分布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毕业生就业、历年计划安排情况,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经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预留计划不超过我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在使用预留计划时,坚持集体决策、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四章招生类型及录取规则

第八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第九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第一批录取院校最低控制线(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按相应省份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参照生源情况确定我校的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

第十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择优录取征集志愿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

第十一条 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政策投档的考生(仅适用于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在安排专业时以实考分数为准,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在已投档范围内,当考生实考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其次为相关科目分数较高的考生,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综/文综(注:高考改革省份专业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符合要求的选考科目单科最高分,按专业+院校投档的省份直接投档到专业,不涉及同分比较,全部录取符合条件考生)。

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执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考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相关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

对于所报专业志愿均已录满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可根据考生成绩等择优调剂录取至其它专业。

第十二条 我校非外语专业录取时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入校后只能以英语、日语或俄语作为第一外语。报考英语专业、翻译专业的考生,若考生所在省份组织口试,请参加当地招生部门组织的口语考试,录取时参考英语成绩和口试成绩。

第十三条 我校各专业录取时均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四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我校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艺术类专业等特殊类型的招生录取工作具体规定,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我校2023年相应招生简章执行。国家专项计划、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港澳台侨联合招生等其他类型的招生录取工作均按照教育部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其它费用。2023年学校学费标准为:少数民族预科班4500/年,英语专业6000/年,艺术类专业均为10000/年,理工科专业均为5500/年,其余各专业均为5000/年。若2023年收费标准有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住宿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了包括奖、助、勤、贷、补等多种形式的学生资助体系,并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设立了绿色通道。详见当年报考指南,也可访问学校网站了解。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凡复查不合格者,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实施细则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国家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10-82323688/82323788  传真:010-82326956

E-mailzhsh@cugb.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zhsh.cugb.edu.cn

微信: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招生办公室

纪检监察部门监督邮箱jubao@cugb.edu.cn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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