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校校名:宁波工程学院,院校国标代码11058,浙江省代码0028。 第二条办学地址: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201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校是由宁波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创办于1983年,是原联邦德国援建我国的四所应用型高校之一。学校坚持应用型办学定位与建设国内一流应用型大学办学目标,积极探索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特色发展之路。2010年入选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首批实施高校,2015年成为浙江省应用型建设试点示范高校,2016年入选国家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首批建设高校,2021年成功获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学校探索实施“科教产教双融合”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具有应用研究能力和应用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第五条 浙江省普通类提前录取。 第六条 招生计划及选考科目 总计划数为30名,详见下表。
第七条 选拔对象及报名条件
已经参加2022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思想品德优良、身心健康、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有一定特长的高中毕业生(包括往届生)。
1. 中学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各科成绩:A等2门及以上或者A等与B等之和5门及以上,其余D等及以上。认可往届生高中学考成绩,凡涉及同时具有新高考改革前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科目等级以及新高考改革后的技术科目等级成绩的情况,取科目中的最高等级作为技术科目的学考等级。
2. 综合素质评价均为B等(含)以上,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综合素质评价不低于P等。
第八条 报名方式 所有考生均须通过网上报名的方式提出申请,并上传书面申请材料。考生在建筑学和工业设计两个专业中只能选择一个专业进行报名,不能兼报。 1.网上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登录宁波工程学院招生信息网,点击“‘三位一体’报名入口”,根据网上提示的“三位一体”报名流程进行报名,填写并提交《宁波工程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报名信息填写完毕后用A4纸打印申请表。 2.在线上传材料 申请人所有材料需以扫描件或照片(JPG或PNG格式,单张图片大小不超过3M)上传至报名系统,上传文件内容要清晰可见,篇幅完整,缺损、模糊等无法辨认真伪的扫描件不予认可。上传材料后无须再寄送纸质材料。 材料包括: (1)《宁波工程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需本人签名、所在中学校长签名并加盖所在中学公章; (2)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3)个人陈述手写稿:着重突出学科特长、专业素养或创新潜质等方面的内容,要求考生本人手书(不接受电脑打印件),字数控制在700~900字左右。 上述材料凡是未签名、未盖章、未按要求上传、系统未最终提交的视为放弃报名资格。 第九条 选拔程序 1.书面评审:宁波工程学院“三位一体”考试专家委员会对考生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 2.确定入围综合测试考生名单: 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人数未达到报考专业计划数的10倍时,该专业考生全部入围综合测试名单;达到或超过报考专业计划数的10倍时,按照以下排序方法确定参加综合素质测试的考生名单: ①学业水平测试折算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②学业水平测试折算成绩相同的按照学考A等科目数由多到少排序,A等科目数多者优先; ③A等科目数相同的,按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考科目等第综合折算分数排序; ④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第综合折算分数相同,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等第折算分数排序; ⑤以上条件均相同者,一并获得参加综合素质测试资格。 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排名计算方法如下:A等计分换算分两类,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A等计15分,其余科目A等计10分;其它等级计分换算不分类,B等计5分,C等计3分,D等不计分。往届生技术等第取信息技术或通用技术等级较高者。 书面评审结果通知将在学校招生网上公布,考生可通过学校本科招生网的“三位一体”招生报名系统查询。 3.综合测试:建筑学专业和工业设计专业的综合测试均为静物素描。 4.确定入围考生名单:综合测试结束后,各专业按计划数与入围数1:5比例确定入围考生名单,名单在学校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考生可通过学校招生网查询综合测试成绩。 第十条 录取办法 1.入围考生须参加浙江省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提前批进行。考生在填报普通类提前录取院校志愿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须将宁波工程学院填写为第一志愿,填报的专业志愿必须与入围专业一致,符合选考科目范围,高考成绩需达到普通类一段线(含)以上。未满足条件的报考无效,不予录取。 2.综合成绩计算:综合成绩由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学校综合测试成绩、高考成绩三部分组成。综合成绩按“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20%+学校综合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20%+高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60%”计算形成。
3.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换算:A等计分换算分两类,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A等计15分,其余科目A等计10分;其它等级计分换算不分类,B等计5分,C等计3分,D等不计分。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总分超过100分的按照100分计。
4.专业录取规则:学校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1:1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成绩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学校综合测试成绩、高考总分(按位次号排序)、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
5.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各专业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各专业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
6.“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学生,入学后若需转专业依据宁波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与普通录取学生相同。
7.未完成的招生计划一律转入普高统招计划。
8.我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一条时间安排
1.网上报名、材料上传时间:2022年2月24日9:00~3月14日16:30;
2.学校材料评审时间:3月17日~3月23日;
3.书面评审结果与入围测试考生名单查询、缴纳考务费:3月30日~4月6日;
4.综合测试准考证打印:4月8日~4月15日;
5.学院综合测试时间:4月16日~4月17日(以具体通知为准);
6.综合测试成绩查询及入围名单公示时间:4月19日~4月20日(以具体通知为准),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收费标准 1.报名考务费:通过书面审核且入围综合测试的考生缴纳报名考务费140元,交费办法另行通知。考生所交报名考务费一律不退。 2.学费:执行浙江省、宁波市教育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与普通高考录取的相同专业一致,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缴学费。 第十三条身体条件:要求身体健康,体检合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学历与学位: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获得培养方案的各类学分,思想品德、体测合格,准予毕业的,将获得学校颁发的宁波工程学院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相应的普通本科学历,并实行教育部高校学历文凭电子注册。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监督机制
1.学校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全程监督选拔录取工作,同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74-87610980。
2.考生应本着诚信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中学应当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或者盖章认可的自荐材料认真核实,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六条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s.nbut.edu.cn/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网址:http://zs.nbut.edu.cn/ 通讯地址:宁波工程学院招就办(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201号行政楼107室,邮编315211) 联系电话:0574-87616666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宁波工程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